此刻萬分靜法庭就隻能聽到蒲哭聲,法官也性化,讓哭概分鐘後才說:“請被害者屬稍微控制自己緒
“對起,法官
蒲起,很抱歉掩面鞠躬。
“現庭審繼續
随着聲落槌,庭審繼續。
“再次反駁原告訴訟觀點這時趙程素起,對剛才李律師說話反駁,“剛才原告訴訟說當事同事起障法,沖進包間也為兇,但這切都主觀猜測,麼證據?”
“兇器提取到蕭若指紋,這還能算證據,請問,沒監控況還麼算證據?”
聽到這裡,趙程素又将幅圖展示屏幕,解釋:“這通過方供,利用技術還原來當時包間酒瓶放置況。
茶幾共放瓶酒,當事沖進包間之後,到者陳茉、徐管厮打位置就這個茶幾旁邊。
急之陳茉順拿起個酒瓶還擊,還剩瓶酒,混亂厮打之,茶幾瓶酒能依舊原樣被放原處。
肯定跌倒茶幾,滾落,這時候當事勸架,個還被順勢甩,這種況恰好摸到酒瓶,請問原告訴訟,這個況能發?”
“能發李律師回答,“但提取來蕭若指紋位置,基本符反握酒瓶,将酒瓶作為武器打擊狀态
“如果結結實實反握,能隻提取到當事個指紋,這個對比陳茉被提取到指紋就能。
而且刑事案件,定罪需形成完證據鍊條,确保對事實認定達到排除理懷疑程度。
指紋雖然法定證據類型之,但沒其證據相互佐證況,單純依靠指紋能定罪。
當事混亂況,極概率碰到酒瓶留指紋能,綜之說,當事名孕婦,當時難受反應無力完成對被害者擊打。
還包括陳茉其供詞,除兇器指紋這點,并沒其任何證、物證來證當事參與擊打。
綜所述,當事這次案件,任何違法犯罪為,叙述完畢,謝謝
趙程素說完之後,李律師又接着說:“兇器留指紋留還兇時留,這個确待商榷,但剛才被告律師提到個細節。
當時包間裡共瓶酒,請問另位被告陳茉,這些酒都嗎?”
“陳茉如實回答。
“為麼這麼酒?者這次見面并麼商業交談,也需太長時間才對,為麼刻買酒,還這麼?”
“沒刻買酒,個最貴套餐,都到包間裡,進務就進來問需點些麼?
錢啊,錢又完,務都這麼問,就直接回給來個最貴套餐,這個們以調查。
壓根就個套餐麼?之後才這個套餐裡包含瓶酒,還些果零,就這樣
“當事說法警察邊已經證實,确如此,對這點原告訴訟還麼疑問?”
“并沒李律師回答。
“作為被告代理律師,對被害者屬特别理解,條鮮活命就這樣消失,換誰都能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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