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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竈君》八 罰惡司行走(第1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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卻見名犯,被獄卒衙役蒙押至此處法場,背後插著斬決。

獄卒邊押着們到法場,:“冤頭債主,今造業,今刑,也因果報應,陰司速報,逗留世間,個引,砍頭也隻……”

犯押至後,又個漢子拿刀法場作儈子殺豬匠、此時都裝備齊

砍頭刀也來及尋,因此各個拿殺豬刀。

田承弼本将縣皂役先入廟職,但們對付百姓尚,對付妖魔卻難,縣伯亦說殺妖如殺豬,妖牲畜精怪所變,屠戶亦能克之。

田承弼着這副場景,免浮現往學過乾律令》。

按照乾律,縣設法場,縣令無法判刑,隻暫時羁押。

往往涉及命案者,需送案宗至州府,州府能決斷才送至于京,甚至需皇帝親自批紅勾名,才能判處斬決。

況且斬午時刻,而子時刻。

但此時特殊,對付妖魔緊,隍符诏儀軌需,便也顧及

,開子,便再難

亂世用典,乾律也适用于現

這如何“法度”,崩潰象征?

刑而非法,亂之始也。

況且乎命關

經過隍縣伯判陰,田承弼審陽,此确實達到“罰惡”标準,甚至過之而無及,從某種程度,确實也該,隻個流程罷

此,田承弼搖搖頭,還,提寫好判文:

“茲趙甲、錢乙、孫丙、李丁、周戊、吳己,素性兇戾,作奸犯科,悔改。今查其所犯,乃因貪惡之謀财害命之舉,緻使無辜喪命,實乃理難容,國法難赦。網恢恢,疏而漏。犯某甲所為,實屬,罪惡昭彰,憫,法無恕。依《乾律》,斷以斬決。特押解犯至法場,子時刑,轉入隍陰司、陰陽判,以肅國法,以平。”

刑!”

田承弼将令決扔。

間,陰風陣起,烏雲遮

屠夫,現将隍給符诏填好名姓,按印。

完這個後,頓股信充斥,仿佛嫉惡如仇,已經化正義使者,邪惡

僅平息次殺緊張,甚至還令些迫及待。

隻見其拿着殺豬刀,對着刑犯脖子捅,頓時血飙尺,沒氣息。

這血染殺豬刀,亦染符诏,符诏瞬間吸收這受刑之精氣神寶。

罰惡們,隻覺得股熱氣源源斷湧起,投入肢百脈,舒得讓呻吟起來。

接着像發朱紅芒,将“判官罰惡令”印記,打入們體,令其悟自廟職“太昌縣隍罰惡司職責所,以及何法術武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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