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默雙扶子,目變得銳利。
“方當事袁鐘,先後次,以書面微信、當面溝通等形式,提往民政局領證具體期時,原告張女士,分别以‘座’、‘黃曆宜’、‘閨蜜失戀需陪伴’、‘買紅顔吉利’等理由,再推诿。”
每說個理由,旁聽席就發陣壓抑笑。
這些似荒誕理由,此刻卻成最緻命證據。
“主觀,沒任何結婚實際動。客觀,卻以結婚為提,斷索取巨額财物。這種為,法律,個非常精準定義——”
林默字頓。
“騙婚!”
“以婚姻為誘餌,騙取财物,當事方從開始就沒與對方結婚真實願。當财物到,或對方再也無法提供更價值時,便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履‘結婚’這個核承諾。”
攤開,面向審判席。
“這叫戀愛贈與,這叫詐騙。這叫糾紛,這叫以非法占為目犯罪為!”
公訴張結舌,汗順着鬓角流來。發現自己剛才辯護,反而成對方彈藥。
張臉也徹底變,份僞裝來委屈消失見,取而代之絲無法掩飾恐慌。
判幾您随便開,反正罪,律師說
“咚!”
法槌落,聲音沉。
李法官臉任何緒,但積聚風暴,卻讓個法庭溫度都分。
“辯論結束。”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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