懷王千古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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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元章粗略張希孟提議之後,就已經裡數。
豈止完美,簡直無懈擊。
“方才們反對鹽法,覺得夠穩妥。無非覺得交給個長蘆鹽場,國計民,系于,夠适。鹽政,便民,全,還價格适當,确保鹽稅。”
老朱笑呵呵:“們都瞧瞧吧,以張相設,能能到這點?”
“首先,廢掉綿延幾百竈戶,拆掉鹽運使衙門,廢掉鹽丁……夥,這些舉動,就能節約開支?隻怕拿其很部分,就以替常平倉采買夠鹽。”
場衆位官,都算賬好,尤其個鹽法讨論這麼長時間,誰還麼回事?
曆代以來,都鹽鐵專賣。
而鹽鐵專賣也說句民間許,就能管用。
實際為鹽轉賣,雙方謂鬥智鬥勇,民間直私鹽販子,張士誠就其典型。
朝廷為确保鹽稅,必須設鹽運使衙門,管理鹽場,又排鹽丁,嚴查私鹽,旦發現,掉腦袋都輕。
隻作為民必需品,鹽利潤太。利圖,怕掉腦袋也赴後繼,層窮。
所以曆代王朝都鹽法面用盡,除增加官吏鹽丁,制定嚴密法令規矩,還商作,從産到運輸,再到銷售。
層層疊疊,留任何漏洞。
比如元朝鹽商,販賣鹽,首先到戶部開鹽引,而後持引紙到鹽場,鹽官檢驗相符,于引背批寫某商于某某某某場支鹽場,即将鹽運到鹽區售賣。
鹽場鹽袋由官監制,按每引額百斤裝為袋,均平斤,得或超過。并鹽袋書名編号以防僞冒。
凡商運鹽至賣鹽區,必須先呈報,由運司發給運單,蓋印後寫字号、引數、商号指定銷鹽縣份。沿途關津,依例查驗,驗引截角。每引張,運鹽次,鹽已賣盡,限赴所方官繳引,違限繳,同私鹽罪。
很顯然,這麼套繁雜程序,就為杜絕私鹽,保證鹽稅。
但凡事經常會事與願違。
将鹽法定這麼嚴密,各個衙門都能插,從戶部,到鹽場,再到沿途官吏,還銷售區衙門,誰都伸,誰都發财。
鹽商沒通本事,把鹽順利運到銷售區都能。
沒辦法,隻能經分肥,誰都分點,均沾。
結果就老百姓承受昂鹽價,斤幾文,宋、、元代,甚至愈演愈烈态勢。
從某種程度講,宋也靠着留來爛攤子,坑兩個仇,元都學宋朝,結果都胡虜無百國運凄涼法。
這波啊,宋臭氧層。
官鹽價質次,利潤空間巨,民間能現私鹽,而糟糕吏治,又讓收買官員,變得非常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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