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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明第一臣》第五百九十七章 懷王千古(第1頁)

懷王千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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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元章粗略張希孟提議之後,就已經數。

豈止完美,簡直無懈擊。

“方才們反對鹽法,覺得夠穩妥。無非覺得交給個長蘆鹽場,國計民,系于适。鹽政,便民,全,價格适當,确保鹽稅。”

老朱笑呵呵:“們都瞧瞧吧,以張相,能到這點?”

“首先,廢掉綿延幾百竈戶,拆掉鹽運使衙門,廢掉鹽丁……這些舉動,就能節約開支?隻怕拿部分,就以替常平倉采買。”

場衆位官,都算賬好,尤其個鹽法讨論這麼長時間,誰還麼回事?

曆代以來,都鹽鐵專賣。

而鹽鐵專賣也句民間許,就能管用

實際鹽轉賣,雙方鬥智鬥勇,民間私鹽販子,張士誠就典型。

朝廷為确保鹽稅,必須設鹽運使衙門,管理鹽場,又排鹽丁,嚴查私鹽,旦發現,掉腦袋都

作為民必需品,利潤太怕掉腦袋也赴後繼,層窮。

所以曆代王朝都鹽法面用盡,除增加官吏鹽丁,制定嚴密法令規矩,還作,從産到運輸,再到銷售。

層層疊疊,留任何漏洞。

比如元朝鹽商,販賣鹽,首先到戶部開鹽引,而後持引紙到鹽場,鹽官檢驗相符,于引背批寫某商于某某場支鹽場,即将鹽運到區售賣。

鹽場鹽袋由官監制,按每引額百斤裝為袋,均平斤或超過。并鹽袋書名編号以防僞冒。

凡商運鹽至賣鹽區,必須先呈報,由運司發給運單,蓋印後寫字号、引數、商号指定銷鹽縣份。沿途關津,依例查驗,驗引截角。每引張,運鹽次,鹽已賣盡,限赴所方官繳引,違限繳,同私鹽罪。

很顯然,這麼套繁雜程序,就杜絕私鹽,保證鹽稅。

但凡事經常會事與願違。

将鹽法定這麼嚴密,各個衙門都能插,從戶部,到鹽場,再到沿途官吏,還銷售區衙門,誰都,誰都發财。

鹽商沒本事,鹽順利運到銷售區都

辦法,隻能經分肥,誰都分點,均沾。

結果就老百姓承受鹽價,斤幾文,宋、、元代,甚至愈演愈烈态勢。

從某種程度講,宋也靠着留爛攤子,坑兩個仇元都學宋朝,結果都胡虜無百國運凄涼法。

波啊,臭氧層。

官鹽價質次,利潤空間巨,民間現私鹽,而糟糕吏治,又讓收買官員,變得非常容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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