淩昭終于:“,歡。”
這話,便覺得胸臆間直堵許久覺消散。原來,将“歡”這件事說,這麼暢。
淩昭品着這種覺。
但擡眸,到夫形于模樣,頓頓,反問:“又如何?”
“說如何。”夫笑吟吟,“自然讓再等等,等孝,先把正頭婚事辦,再将納進來。”
真難得,讀書讀傻傻兒子竟也會歡。
所以這個事,必須得伸。自己兒子相,豈能被旁強逼為妾。biqikμnět
淩昭卻笑笑,搖頭,平靜告訴夫:“會納。”
夫愕然。
“‘歡’本從錯,錯為這歡之欲,違背綱常禮法之事,或放縱自己為,失讀書志時本。”
“母親,林姑娘個好女子,值當别歡。亦以這歡為羞恥。蓋因與之間磊落,并無對之事。”
“隻林姑娘非良配,會聘為妻,亦沒與妾打算。雖歡,但也會強所難。”
“所之事,卑龌龊,豈能視理。這件事,必管。”
“隻與之間,會‘以後’。母親必胡亂,也伸亂來。隻請幫忙解決之事即。”
夫半晌。
最後,說:“還夠歡。”
夫起丈夫。
次詩會并陵。丈夫見過之後,連夜趕回陵。
後來笑,幹嘛這麼拼命。
個男睛裡都:屏風倒,見到個。們許本,若搶先把訂麼辦?
現歡吧。
歡到盡頭,分刻也能等,絲毫也能讓。
但淩昭覺得“歡”這件事還麼夠夠之說。
隻适适。
譬如父親母親,貌相當,門第匹配,故求娶為妻。歡便錦添。
倘若當換個份女子,适為妻,若肯,也以納作妾。歡便兩廂願。
從該為“歡”,讓自己亂方寸,失原則。
夫:“既覺得沒問題,這事幫。隻,解決之後呢?”淩昭凝目着自己母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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