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釋所謂證據完
真特發單章解釋,但作話字數限制,這個兩句又解釋清楚,所以隻能發單章。
柯雖然說時間線隻半,但實際都肚,裡面科技發展過。
所以按照設定,本案發時間還。
很質疑,隻時間線,沒所謂現場dna痕迹檢測,無法證些到過現場,所以算直接證據,也能無罪辯護。
直接給結論,這扯淡。
因為當時dna檢測根本就被信任。
,本最裁個案件判決首次确指,dna鑒定結果滿定技術标準程序正義提,以作為力證據采信。同時也強調需對dna采樣、保管、分析程序正義技術靠性進嚴格審查。
到世紀,更精确且誤判率更串聯複(str)法逐步取代rflp法,配自動化儀器,幅提司法機關對dna證據信任程度。
直到,本警方建全國性dna型數據庫,用于對刑案嫌疑進比對。
等到以後,兇殺、性侵、搶劫等暴力案件,dna才被認定為判斷否起訴、否罪核依據。
這之案件,現觀裡“鐵證”“直接證據”截然相反,個時代dna根本就被認,反而很能被認為“靠”。以至于很案件,就算能真dna證據,警方也采集或者調查對比,因為對比也沒用,對比吻,法庭認,麼都能證,反而旦發對比吻,都搞清楚到底真抓錯,還檢測結果問題,反而會給對方律師送證據。
打個最簡單比方,當時對dna證據态度現觀裡對“測謊證據”态度完全緻,或許再過個,測謊技術完善,未來們現案子,也會發同樣質疑“隻測謊就麼都解決?”“這都沒測謊,根本算直接證據,麼能判定罪?”
(請)
解釋所謂證據完
個刑偵技術,能夠被認定為“鐵證”“直接證據”,首先得證檢測方法本沒問題,但很惜,這個代,以dna為核所謂痕迹檢測,根本就成熟。
這現實案例支持,,本著名“利事件”,就本刑偵曆史警方首次引用dna鑒定結果作為主證據。
然而結果呢?
這起案件dna檢測方法當時較期“rflp法”(限制性片段長度态性),技術尚成熟,後來被證誤判。
,當時被認定兇,型dna檢測(str法)鑒定後被證實無罪,随即被釋放。
這就技術夠完善,夠準确靠帶來惡果。
再說回本案,隻依靠時間線來斷定,隻能作案,所以兇,能嗎?
答案沒問題。
同樣舉實際案例,豐川齡女性殺害事件,警方就以時間順序+鄰居證詞+被告為矛盾者為基礎,成功定罪。
而恰好,這點,本文,都對應。
本法律體系跟英美學,法庭對之相似案例判決結果很視,所以這個況類似,又例況,完全以認為“鐵案”。
從兩方面都解釋,現應該所謂“争議”。
沒實際相似案例判罰支撐,難會亂寫妃英理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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