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科舉縣試,套固定流程。
位主副考官,主考場考題,副考官分别判卷,并且檢查否遺漏奇才。
位考官起評等,審、審、審,最後評定——童案首、童甲、名童。
隻其兩場,拿到[甲],便為童案首。
若考官之間分歧争執,則主考官拍闆、定奪之權。
但個例,就——周聖朝,文廟聖裁。
文廟通常會麼動靜,并幹涉縣試。
旦現聖裁,必因“縣”以詩詞文章。
文廟文鐘響——着文廟聖裁,欽點位童案首!切按照聖裁之辦事。
主副考官便喪失判卷之權。
管其蒙考好,拿幾個[甲],都遠比這篇縣文章。
“縣”級詩詞文章,刻文廟青銅鐘鼎強化本縣文氣,甚至《陰縣志》裡面單獨開頁。
自然也無需考卷糊名,給主考官判卷!
說到縣詩詞,周聖朝其實每都幾篇以“縣”詩詞,數量倒也。
問題,
周聖朝州、百府、千百座縣。
平均到每座縣,幾乎到才篇縣詩詞文章。
怕陰縣這樣科舉縣,文風氣鼎盛,也以才能篇。
對于當縣府來說,這更項極政績。
“篇縣!
等能親目睹此篇文章,誕縣試考場,幸甚至哉!
恭蔡公,剛赴任便遇如此巨政績!”
主沈硯清賀,神頗為羨慕。
隻能說任學政太倒黴,腳剛剛卸任。就被蔡巣這位學政,給遇這樣好事。
縣學政主方教化,傳承文!
這份政績,蔡巣至能拿半。
官員每都考評政績,這份縣文章,以讓學政蔡巣本府衆縣之,考評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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