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以後港區司法改變?
赫德問。
朱敬倫點點頭,得承認清朝司法制度落後,這清律法律條文落後,而套司法運程序落後,縣官開堂審案方式該改改,但刀切更改,朱敬倫沒個才儲備,裡就沒幾個法官用,來引起動蕩也太,跟清政府撕破臉決裂之,絕對任何動蕩,所以從港區開始,個很好辦法,就仿佛後世特區,塊試驗田。
得摸索套适國現司法制度現代體系來,港摸索就很錯,普通法包容性以将清律例包容進來,這國傳統司法現代司法完美結,以從港挖來些用用。
港司法制度英國已經摸索,應該說卓成效,但還夠完。
英國對待殖民态度,些漫經,隻考慮收益,盡量成本,所以英國殖民量保留當傳統法。
恰好英國普通法體系,種包容性極強司法制度,成文法,由些專業識極強法官次性系統性制定來,而按照習慣法斷積累判例形成,以說這種司法制度以套用任何國法律條文。
這種司法制度,對法官專業素質求謂最,而且相對來說公正,公正并着正确,公正種覺,老百姓覺得公正就公正,怕打闆子也覺得公正,公正,怕給萬兩黃也覺得公正。
國後來司法體系照搬陸法系,由最專業士制定最專業法律條文,但問題,這些條文未必跟老百姓認相符,老百姓認為嚴罪,方法律觀并認為嚴,老百姓認為無所謂事,方認為很,就罪。
比如盜墳掘墓這種事,老百姓認為最為嚴罪之,但方法律制度并認為這麼罪,因為方沒葬傳統,管國王還普通百姓,都埋教堂公墓,頂埋些過用過用品随葬,騎士最也就埋把劍,盜墓賊根本就沒盜墓動機。
而國講究葬,所以盜墓賊現很,很普遍,文化就認定這種比較嚴罪,嚴程度甚至遠打傷之,甚至數德觀,挖祖墳比殺還嚴,說句好聽,如果滿清制定條誰貪腐挖誰祖墳律條,恐怕這比流放給披甲為奴威懾力更。
國古代法律,以法最先制定,後來又受儒響,宋代國司法已經完善,執宋刑統包拯等名垂千古,至說點,這套法律理裡,能讓老百姓認同,之後曆代相互參考沿襲,代時候法律條文完善程度,讓清朝統治者幾乎無法删改隻能照搬,清律跟律相比,基本隻個别律條進處罰輕調,而條律文基本照搬。
以說經過數千發展,國法律體系法律條文,非常符國文化,最值得稱,儒希望事事強調,法律主旨從發,以國孝倫常為綱領。
朱敬倫覺得,個法律公平,讓法律專來,而讓老百姓受到,如果老百姓受到公平,即便法官判符法律精神,也搭。
比如儒于保護倫考慮,親親相隐原則,父親如果犯法,兒子以舉證,而且會被法律追責,這顯然于照顧,很适國社會習慣。真到讓父子反目,夫妻相互告發時代,就真種倫劇。
英國普通法陸羅馬法誰更先進,這點朱敬倫法律專懂,國法律體系,跟這兩種法律體系都樣,但又兼而之,曆朝曆代都制定本朝法律條文,但同時又帶附例。
英國普通法以斷積累案例為完善方法,以說法律條文就這麼次次由老百姓組成陪審員制定來,即便遇到從未遇到案件,也由老百姓根據自己觀來判定,靈活性很,而且自普通百姓觀,基本能得到衆認,麼管嚴嚴格,先先進,能得到老百姓認就好。
管子曰:政之所,順民;政之所廢,逆民。為政之順民,管子話,朱敬倫還很認同。
另個原因則,國古代法律,都律例結,案例也斷累積,比如清律例,雍正時就百條﹐到同治時更增至千百條,例數量于律條。
同國律法案例,陪審員裁定,而縣令裁定,管誰來裁定,總之形式,都尊案例。
這點跟英國法律體系更為接些,這也許英國司法港執很良好原因,根據正式記錄,港完全廢除清律例,沿用百,如果能達到港世紀代法治平,應該說還算成功。當然時候港貪腐成風,又執法層面問題,跟司法關系。
總之朱敬倫認為英國法系跟國法系融性更些,都包容性很強判例法,更改能隻程序些問題,比如原來用縣官定案,現交給陪審員,陪審員就以讓富名望鄉紳來擔當,相信些閑着沒事就歡主持正義鄉間老夫子會分樂為民主,而且們威望也容易讓老百姓認,麼司法裡就公正。
等到積攢夠案例,到時候改改革再說,弄好百後事,瞎操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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