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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國崛起1857》第227章 第三百一十七節 司法改革(第1頁)

以後港區司法改變?

赫德問

朱敬倫點點頭,得承認清朝司法制度落後,這清律法律條文落後,而套司法運程序落後,縣官開堂審案方式該改,但刀切更改,朱敬倫沒才儲備,裡就沒幾個法官用,來引起動蕩也太跟清政府撕破臉決裂之絕對任何動蕩,所以從港區開始,個很好辦法,就仿佛後世特區,塊試驗田。

得摸索套适國現司法制度現代體系來,港摸索就很錯,普通法包容性以将清律例包容進來,這國傳統司法現代司法完美結以從港挖來用用。

港司法制度英國已經摸索,應該說成效,但還夠完

英國對待殖民态度,些漫,隻考慮收益,盡量成本,所以英國殖民量保留當傳統法。

恰好英國普通法體系,種包容性極強司法制度,成文法,些專業識極強法官次性系統性制定來,而按照習慣法積累判例形成,以說這種司法制度以套用任何國法律條文。

這種司法制度,對法官專業素質謂最,而且相對來說公正,公正并着正确,公正覺,老百姓覺得公正公正,闆子也覺得公正,公正萬兩黃也覺得公正。

國後來司法體系照搬陸法系,由最專業士制定最專業法律條文,但問題,這些條文未必跟老百姓相符,老百姓認為嚴法律觀認為嚴,老百姓認為無所謂認為很罪。

比如盜墳掘墓這種事,老百姓認為最為嚴,但方法律制度認為這,因為傳統,國王還普通百姓,都埋教堂公墓,頂些過用過用品随葬,騎士最也就埋把劍,盜墓賊根本就沒盜墓動機。

國講究葬,所以盜墓賊,很普遍,文化就認定這種比較嚴,嚴程度甚至遠打傷,甚至德觀,挖祖墳比殺還嚴,說句好聽,如果滿清制定條誰貪腐挖誰祖墳律條,恐怕這比流放給披甲為奴威懾力更

國古代法律,以法最先制定,後來又受儒響,宋代國司法已經完善,執宋刑統包拯等名垂千古,至點,這套法律裡,能讓老百姓認同,之後曆代相互參考沿襲,代時候法律條文完善程度,讓清朝統治者幾乎無法删改隻能照搬,清律跟律相比,基本個别律條處罰輕調,而條律文基本照搬

以說經過數千發展,國法律體系法律條文非常符國文化,最值得稱,儒希望事事強調,法律主旨,以倫常為綱領。

朱敬倫覺得,個法律公平,讓法律專,而讓老百姓受到,如果老百姓受到公平,即便法官判法律精神,搭。

比如儒于保護倫考慮,親親相隐原則,父親如果犯法,兒子舉證,而且會被法律追責,這顯然于照顧,很适國社會習慣。真到讓父子反目,夫妻相互告發時代,就真

英國普通法羅馬法誰更先進,這點朱敬倫法律專懂,國法律體系,跟這兩種法律體系都樣,但又兼而之,曆朝曆代都制定本朝法律條文,但同時又帶附例。

英國普通法以積累案例為完善方法,以說法律條文就這麼次次由老百姓組成陪審員制定,即便遇到從未遇到案件,也由老百姓根據自己來判定,靈活性很,而且自普通百姓,基本能得到衆認管嚴嚴格,先先進,能得到老百姓就好。

管子曰:政之所順民;政之所廢,逆民。為政之順民,管子話,朱敬倫還很認同

個原因則國古代法律,都律例結,案例也累積,比如清律例,雍正時就條﹐到同治時更增至條,例數量于律條。

國律法案例,陪審員裁定,而縣令裁定誰來裁定,總之形式,都案例

點跟英國法律體系更為接些,這也許英國司法港執很良好原因,根據正式記錄,港完全廢除清律例沿用,如果能達到世紀代法治平,應該說還算成功。當然時候港貪腐成風,執法層面問題,跟司法關系

總之朱敬倫認為英國法系跟國法系融性更些,都包容性很強判例法,更改能隻程序些問題,比如原來用縣官定案,現交給陪審員,陪審員就以讓富名望鄉紳來擔當,相信些閑着沒事就歡主持正義鄉間老夫子會分樂為民,而且威望也容易讓老百姓認麼司法裡就公正

等到積攢案例,到時候改改革再說,弄,瞎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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